河北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成立于1989年,河北省一级学会,是经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批准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的地方分会和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生物医学工程学科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河北省生物医学工程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本学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河北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成立以来,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团结动员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促进理-工-医多学科交叉融合,共同构建生物医学工程事业“产-学-研-医-用-管”全环节协调发展的创新模式。学会拥有17个分支机构,2600名会员,84家团体会员,为进一步扩大学会规模及影响力,现新增分支机构10个,拟增会员1000名。会员涉及领域覆盖生物医学工程等各方面,包括专家学者、教授、企业家等杰出人士。同时,学会与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和各有关省市生物医学工程学会密切合作,构筑了一个协调有序的组织网络,共同促进学科发展。
河北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成立至今,始终坚持“医工融合 创新发展”理念,以繁荣发展全省生物医学工程事业,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中文名称:河北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英文名称:HeBei Society of Biomedical Engineering(英文缩写HBSBME)。
第二条 本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从事生物医学工程学科活动的技术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和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团体会员),是发展河北省生物医学工程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依法依章程办事”的原则;贯彻科技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和目标;营造“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氛围;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学术风尚;倡导“求实、创新、献身、协作”的学术精神;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动员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促进理-工-医多学科交叉融合,共同构建生物医学工程事业“产-学-研-医-销-管”全环节协调发展的创新模式,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学会组织建设,推动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会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住所:河北省。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名称是河北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名称是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
第七条 本学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学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学会(单位)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九条 本学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业 务 范 围
第十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密切联系广大会员及生物医学工程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会员及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我省创新体系建设。
(三)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社会经济发展。
(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五)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河北省生物医学工程创新战略、科技政策、科技规划、人才战略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建设创新引领、政府倚重、社会信任的科技创新智库,为我省科技创新战略和体制改革提供决策支撑。
(六)承接科技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七)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科技人才。
(八)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吸引海外科技人才来冀创新创业。
(九)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十)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十一)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十二)积极推进学会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改革,建设现代科技社团。
(十三)积极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与生物医学工程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医疗、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合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
(五)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和学生会员:
1、普通会员: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研究生毕业并具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的相关专业的科技人员;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2、学生会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相关专业的本科学生(三年级及以上)或者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学生会员、普通会员由本学会常设机构直接审批,或委托分支机构负责审批后,报本学会备案。各分支机构须每年向本学会更新会员备案情况;
(四)单位会员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获得本学会学术资料的优惠权;
(六)本学会在国内、国际主办的学术会议的注册费减免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会员应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知识;
(七)会员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决定,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2/3 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 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也可向秘书处等学会常设机构留下书面意见,委托代表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应以举手或无记名投标方式表决,不得以鼓掌方式表决。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指定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本学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学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驶以下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学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学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学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要的费用,由本学会承担。
第六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学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学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学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学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学会员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河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六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学会经河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4年12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